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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部门印发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业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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