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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制定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发改委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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