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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两年回顾:好的、坏的与讨厌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8
 

2015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正式公布并执行。以此文件为纲领,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它明确了电力改革的总体思路与若干原则,对电力发展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限于体制改革,而包括很多纠正市场失灵的激励、限制措施,以及过渡时期的临时性政策安排)提出了主要任务清单与目标。

尽管文件本身存在着改革内容泛化,成为无所不包的大筐的缺陷,但是之后陆续出台的改革细则内容聚焦在体制、机制与扩大竞争的政策变革上,开始做正确的事。两年以来,相关的改革工作在陆续开展,特别体现在输配电价核算、大用户双边交易、省级电力市场试点、放开增量(乃至存量)售电与配电等方面。大部分省份与地区,都制定了电力改革方案并进行了程度不同、进度不一的试点与试验。相应的,各项改革措施具有象征意义、程序性意义乃至最终的实质意义。

与此同时,关于改革的目标、方向与目前的成效等出现了争议性的讨论,比如对于电价下降如何评价,对于弃风限电是否改善的前景、对于市场建设是否方向正确并可持续等问题。

在这样一个改革中间节点上,本文不期望给出一个全景式的概括,而拟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主要变革,初步给出好的(近期出现的好的趋势)、坏的(发生了严重扭曲,或者新的潜在问题,容易造成各种隐患,影响改革的可持续性)、讨厌(长期存在的、关键性的影响效率与长期发展的问题)的评价,分析可能的风险与前景。

 “好的事情:实质性改变是好的 

电价原来还可以如此便宜

长期以来,我国电价水平的讨论受利益集团主导,呈现两个误导性的倾向。一个是总拿占用电量不到15%的居民用电说事,二是基于汇率转换去比较几乎不可贸易的电力商品的价格。这二者均存在逻辑、可比性、有无政策含义等诸多问题。并且,对于长期价格的上涨预期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大用户直购、输配电价核算以及市场竞价,使得形成的价格水平相比政府标杆电价,不同程度的下降,可以达到1-2毛钱之多。人们终于有机会意识到电价原来还可以如此便宜,并且应该如此便宜。电价作为体现供需的机制,终于跟体现政策目标的额外电价手段,有了比较明显的区分。

当然,以市场形成的价格作为参考系,有些降价是过头的(以下部分讨论),而有些地区仍旧不够,比如甘肃这种已建成风电、光伏容量早就超过自身用电负荷几倍的地区,其市场形成的价格应该是在相当时间内接近于零,高耗能大用户理应享受这种水平的电价。而目前的价格水平,距离这一有效率的水平差距甚远。因此,这一局面也无法在长期意义上释放停止新建机组的有效信号,无法形成对过剩电力消化的激励,恶化了弃风限电、过剩还继续建设等各种问题。

打破电网垄断迈出实质步伐

过去的电网,基本是集电力的输配、售电、调度、建设为一体的垄断企业,并且由于定价模式缺乏独立的输配电价,统购统销,往往是市场中的唯一买家(从电厂)与唯一卖家(用户),具有巨大的市场力量。这次的改革,在主辅分离的基础上,有效地在放开新增配售电、制定独立的输配电价方面进行了改革,削弱了垄断力量。

当然,垄断业务的分离,仍旧是需要在财务、功能乃至所有权上更加进一步的分割,以降低其市场的控制力,给其他独立市场主体以平等竞争的可能。目前亟需探讨的是,如何防止电网从内部遭抢劫”——不同业务之间与内外的收益转移。

对未来的改变目标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对于电力现货市场、发用电计划,目前都明确了2017-2020年的时间表。不管这些进度的安排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现实或者不现实,具有明确的时间表无疑对评价改革的进程提供了有效的参考系。

基于竞争的政策设计越来越多,而基于规划的越来越少

市场要保持基本的活力,具有长期的技术进步与升级的激励,公平的竞争不可少,而我国传统的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式的规划模式,本质是限制与排斥竞争的。从国家能源局等机构完成的电力体制改革细则文件来看,无论是电量、电力还是价格,基于竞争的政策设计越来越多,而基于规划的越来越少。从十三五开始取消大部分协调式的能源与电力规划,彻底改造其方法论与范式有了市场运行的基础与支撑。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交易中心与市场建设,具有程序性意义

目前,全国各省以及地区成立了众多的交易中心与市场,尽管基本开展的都是月度尺度以上的电量交易,而缺乏更加体现供需的短期市场,以及调度模式的改变。但是,这些事情,无疑是具有程序意义的。人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成熟,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准备、营销与法律事务等。

 “坏的事情:机制缺失与不可持续性 

低电价成为可以不择手段的目标,不具有可持续性

现在有了低电价,不意味着未来不应该涨,不应该高。如果伴随着原材料、能源投入的大幅上涨(比如去年下半年煤炭市场展现的那样),那么电价的上涨是应该并且必须的。

要灵活的体现应该高,还是应该低,灵活的机制,而不是政府的自由量裁与指定价格是不可缺少的。

目前低电价的取得,部分来源于过去中央政府定价的虚高,也不得不说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地区,属于不择手段实现的部分低价。比如,通常人为进一步分割市场,让更多的电厂与更少的用户进入市场,造成局部更大的供需失衡实现的。

这些非理性低价格的出现,或者来源于竞价者的认识不足,短期亏损也在所不惜,或者来源于其他的扭曲政策。这些扭曲的政策(比如部分地区对电厂发电量的考核),造成了部分电厂即使经济上发一度亏一度(指的是发电收益还不能覆盖可变成本,而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亏损),但是碍于其他目标,也必须拿到发电的份额。这完全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不当干预造成的非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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